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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立观点丨币圈创立以来最强监管? ——多角度解读237号文和1283号文的规定

imtoken官方下载 2023-01-18 15: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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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以下简称如“237号文”))。 同日,国家发改委还发布了《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润[2021]1283号,以下简称“1283号文”)。 一时间,“币圈”的记忆被拉回了4年前的9月4日(2017年9月4日,央行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 94 公告”)。 结合237号文和1283号文(作者写这篇文章时)发布后2天内币圈的动荡,这次监管应该称得上是币圈规模最大、力度最大的一次系统性监管整顿在历史上。

237号文最显着的特点是它不仅仅是金融体系内部的监管措施。 央行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 可以预见,近期将会出台一系列监管和司法文件,完善虚拟货币监管法律体系。

此外,237号文明确规定“USDT”是作为虚拟货币写成的。 某种程度上,泰达等稳定币的火爆与94禁止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的公告有直接关系。 94公告后,泰达成为币圈公认的替代法币的通用等价物。 笔者了解到,237号文特别提到了泰达币,可见监管层彻底杜绝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的决心。

笔者将尝试从币圈各类从业者和虚拟货币投资者的角度解读237号文和1283号文,力求为区块链创业者和投资者提供一些建议。 由于国内虚拟货币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缺乏丰富的学术和实践经验可供参考,本文不乏笔者个人的看法和判断。 如有错误或理解浅薄,还请见谅并多多指教。

一、虚拟货币的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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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方

时间回到2017年,当时人民币还可以直接兑换数字货币,恰逢比特币每四年一次的“牛市”。 国内各类项目方疯狂涌现,“割韭菜”一时风靡一时,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94号公告的出台就是为了打击这种行为。 9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发行。融资活动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据、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37号文件对94号公告的内容进行了重新审查和充实。)规定:“……代币发行和融资……相关经营活动涉嫌非法销售代币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从事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237号文将94号公告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改为“非法金融活动”。 “违法犯罪活动”看似比“非法金融活动”范围更大,但由于币圈项目方大多被金融创新包装,“非法金融活动”的范围更广。 考虑到今年5月18日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中仍使用“违法犯罪活动”一词,237号文的措辞变化值得特别关注。 94号公告颁布后,实践中涉及项目方的刑事犯罪基本为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开设赌场罪。 收入金额”;“发展水平,线下”;“骗别人买币后不能提现”;“从事虚拟货币猜币赌博”等等。然而,正所谓“一日在币圈” circle, one year in the world”,这些操作已经不再是项目方的主流操作方式。本次监管“一揽子”打击旨在“严禁一切虚拟货币项目方,依法坚决取缔”( 237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论是否涉及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2) 交流

交易所是此次监管打压的主要对象。 237号文不仅重申了94号公告中禁止“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提供信息中介和监管“定价服务”态度对交易所另行规定,237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居民提供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行为。”活动。” 此次监管剑锋直指94公告发布后将服务器迁移至海外的大小交易所,截至笔者撰写之时(2021年9月26日晚间),币安、火币等13家交易所已停止中国大陆用户注册清零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火爆的“合约交易”也受到重创,237号文明确禁止“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并明确将“非法期货业务”列为虚拟货币业务的违法情形之一。此外,237号文强调,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也应被追究责任,进一步杜绝了交易所在内地经营的可能性。值得一提的是,交易所237号文不区分中心化与非中心化,2020年以来去中心化 2020年以来非常活跃的交易所和各种Defi项目也应该属于禁止范围。 监管水平侧重于实质而非形式。 无论采用何种创新模式,只要本质上是向内地用户提供虚拟货币兑换服务或其他金融服务,都可能招致严重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3) 矿工、矿机供应商和算力销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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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对矿业的监管相对分散,期间出现了一些重复。 国家发改委1283号文件表达了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业的全面系统监管。 1283号文首次指出虚拟货币挖矿能耗高、碳排放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 它还提到了虚拟货币在生产和交易环节的风险。 采矿业是“固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1283号文虽然没有“禁止”开采,但只是“整治”一词。 不过笔者注意到,今年一些地方省份已经开始关停挖矿项目。 1283号文出台后,此类关停措施只会更加广泛。 1283号文还提到“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进行挖矿活动”、“停止提供一切税收和金融支持”、“全面排查大数据产业园区和高新技术园区的挖矿活动”。 矿业企业以数据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名义获取政府补贴或电价优惠进入产业园区的经典操作,就是精准出击。 值得讨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都需要大量的电力。 传统的PoW算法确实会产生大量的能源浪费,但是PoS算法、Ripple共识算法、filecoin使用的PoSt算法都在传统PoW算法的能源消耗上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创新。 使用这些算法的挖矿行为是否也在监管范围内? 1283 号文将挖矿活动定义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和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 笔者认为,挖矿活动产生的任何资产都是虚拟货币是没有争议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采用何种算法进行挖矿,都应属于1283号文的监管范围。

此外,1283号文明确提到,将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的监管。 相应地,矿机销售企业也将纳入监管范围。 不过考虑到数字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的热度依旧不减,矿机企业应该还是有不错的市场空间的。 对于当下流行的卖算力、卖矿机股份等“下游”操作,1283号文态度极为强硬泰达币个人出售,提出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名的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行为. 据笔者观察,卖算力等行业充斥着传销和诈骗,严厉的监管打击确实势在必行。 1283号文出台后,笔者注意到不少矿工或矿池已经停止售卖算力,可见这一规定的威力。

(四)币圈媒体与币圈“大V”

币圈各类媒体一直都比较“灰”。 监管层多次强调禁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监管要求,此次237号文也不例外。 这些年,监管层也采取了很多措施来取缔币圈自媒体。 237号文件出台后,笔者注意到,币界等币圈主流媒体纷纷在大陆停止服务,可见局势的紧张。 在这样的监管形势下,笔者建议币圈各类自媒体和群也应该关停或解散。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37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境外交易所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推广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相关责任”。这一规定恰恰打击了币圈媒体或大V通过帮助交易所引流来赚取佣金的行为。237号文出台后,帮助交易所引流将存在明显的民事或刑事法律风险。需要强调,既然项目方的发币行为被明确认定为违法,那么币圈媒体为项目方做宣传或大V为项目方“站台”的行为将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的可能成为犯罪共犯。

(五)营销宣传及技术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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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拥有大量专业的营销和技术服务商,其业务主要是为虚拟货币项目方或交易所提供营销服务或技术开发支持服务。 237号文明确了项目方和交易所的违法行为,技术服务商的此类营销推广和服务也明显违法。

那么,此类委托营销或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是否会因此而无效呢? 实践中,法院普遍认定接受委托为项目方或交易所提供营销宣传服务的行为无效(如上海市长宁区法院2020沪0105民初号解析)。 但是技术服务合同是有争议的。 2021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21)最高法知民终第494号判决称,应当区分平台软件的“开发行为”与“运营使用行为”,只有运营使用行为行为属于94公告。 对象,而开发行为则没有。 因此,涉案开发合同不具有效力。 但与94号公告相比,237号公告明确提出虚拟货币交易所的技术支持者应承担法律责任,237号公告的监管对象也扩大到“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 那么,根据(2021)最高法知民终494号判决书的判决,该等技术服务合同今后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虚拟货币投资者

(一)购买或持有虚拟货币的投资者

237号文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对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这个规定最早是在237号文中提出的泰达币个人出售,那么买币甚至持币的行为会不会无效呢? 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对此问题争议极大。 国内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早就认定虚拟货币不是货币,但它确实具有财产属性,构成虚拟资产。 早在2013年,银发(2013)289号文《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就明确:“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237 号文不改变这一决定。 由此看来,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投资者买卖或持有虚拟货币等同于买入或卖出或持有虚拟资产,不会被视为无效(如北京市高等人民法院)法院2020京民终747号判决书)。 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量虚拟货币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案件(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303号判决书和2020湘13闽中4号判决书)。 . 217湖南省娄底市(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法院一般认为双方均有过错,应共同承担损失。 司法实践中还有第三种“判断方式”,即不讨论合同效力,直接认定买卖虚拟货币形成的债务为非法债务,由投资人承担全部风险(如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民终字1238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字10992号)。 这三种裁判思路会导致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237号文明确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无效,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 近期,全球法院认定虚拟货币交易和投资行为无效的比例可能会增加。 不过,237号文仍有争议空间,即虚拟货币交易和投资关系中,什么是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又该如何认定? 这些问题留待日后进一步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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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号文还强调,将对虚拟货币交易进行全方位检测预警,进一步杜绝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的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虽然94号公告明确禁止法币兑换和虚拟货币)。 237号文明确,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将不断完善加密资产检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全链条追踪、全程信息备份“挖矿”、交易和交换。 在更严格的监管形势下,投资者兑换法币和虚拟货币的难度会更大。 这一举措不仅限制了新投资者的入场买币,也加大了“老韭菜”的回笼难度,给虚拟货币投资市场泼了一盆冷水。 同时,随着主流虚拟货币交易所纷纷退出内地,内地投资者将无法通过第三方平台兑换法币和虚拟货币。 投资者承担风险,进行私下交易将面临较大风险。 结合上文讨论的合约无效,私募交易所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投资者的损失将无法挽回,投资者自身也可能受到民事或刑事法律的制裁。 责任。

(2) 购买算力的投资者

购买算力是否也属于这个规定的范围? 从法律角度看,购买算力的实际标的是该算力运行后产生的虚拟货币,本质上与购买虚拟货币相同,应属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范围。 笔者注意到,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购买算力的行为并不认定为无效(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越03民终10567号判决书)。 但自237号文出台以来,特别是考虑到1283号文明确严厉打击以挖矿为名的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活动,在实践中可能倾向于将购买算力视为无效. 当然,这并非没有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1283号文多次强调存量开采项目要“有序关停”。 退出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有悖于1283号文件积极稳妥的基本原则。

三、237号文对NFT和元界项目的影响

237号文对最近火爆的NFT项目和元宇宙概念会有什么影响? NFT(中文全称:non-homogeneous token)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虽然都是基于区块链的代币,但它们的特性却有很大的不同。 比特币等同质代币因其同质化和可分割性,被称为虚拟“货币”。 237号文件的主要监管对象就是这种“虚拟货币”。 另一方面,NFT是非同质不可分割的,很难具备“货币”的特性。 严格来说,NFT可能不属于237号文的范围。但是,从现阶段市场对NFT项目的热情以及部分项目方的操作方式来看,很多NFT项目“割韭菜”的核心是在同一线为传统币圈项目。 NFT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目前还没有暴露出很多问题和危害。 这并不意味着监管者无视其监管。 监管层面重实质轻形式,237号文将成为监管NFT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这种对虚拟货币的强监管势必将大量资金和注意力从传统虚拟货币项目推向NFT项目,这可能会进一步催化NFT的流行,而NFT项目或将成为各种骗局的重灾区。 国内NFT项目、区块链游戏等元界服务商有必要对其商业模式进行切实可行的合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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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NFT与传统的虚拟货币还是有区别的。 艺术家将自己的作品铸造成NFT进行销售,构建了艺术创作和收藏的新范式,以NFT形式进行作品交易也有助于增加艺术家的收入,增强艺术市场的活力。 目前很多与NFT相关的法律问题还没有定论,比如是否可以直接用法币购买NFT(笔者注意到支付宝蚂蚁链目前支持人民币直接购买NFT艺术品); NFT是否可以兑换(NFT产品现在有一定的金融功能,如果不限制NFT之间的兑换,笔者认为很快就会有作为一般等价物的NFT产品出现,而这也是本237号文件所关注的)在); NFT交易和拍卖场所应如何规范和监管(笔者注意到,237号文件援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办公厅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通知”,以及明确涵盖知识产权和文化艺术品权益的交易场所)。 这些问题将留待今后的监督司法中进一步明确。

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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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焕之

北京办事处律师

hzli@anlilaw.com

李焕智律师在商事纠纷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擅长代表客户在中国法院及各类仲裁机构处理商事纠纷。 服务范围包括公司股权纠纷、投资纠纷、金融纠纷、工程建设纠纷、国际贸易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等。李焕智律师精通中国法和英美普通法,是熟悉国际商业惯例。 擅长协助客户解决跨境商事纠纷。 环境纠纷。 此外,李律师还善于通过谈判、调解等全方位的手段为客户解决纠纷,节约成本。 曾代表多家企业在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中国法院提起或应诉跨境纠纷。